3、2012年6月4日,在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上,我们就《关于调整玻璃灭弧室生产方式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1)由于公司调整玻璃灭弧室生产方式,导致公司与陕西宝光集团有限公司发生了委托加工、资产租赁、土地退租等关联交易,该等交易是必要的,公司将现有生产玻璃灭弧室的机器设备租赁给集团公司,并委托集团公司完成玻璃灭弧室的加工和制造有利于公司集中资源加强陶瓷灭弧室、固封极柱灭弧室等产品及其相关产业的发展。(2)本次交易双方确定的交易价格是均是以之前公司自己生产玻璃灭弧室所产生的费用和成本为交易定价的依据和标准,交易价格公平、公允。(3)董事会在审议本项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对关联交易的表决进行了回避,此项关联交易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